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检察工作实际,我院现决定在石家庄市区范围内公开选任第二届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0名。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任其他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的;
5.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首届听证员可以提出留任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以连任。
三、听证员职责及履职保障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3.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
四、听证员任期
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时间:2025年11月26日至12月5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2.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宁路与石柏大街交叉口路东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二)报名方式
1.主动邀请。对石家庄市司法局已选任的鹿泉区域内人民监督员,由本院直接邀请选任入库。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其他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2.单位推荐。商请有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主动向本院自荐报名参加选任。
(三)报名材料
1.需要现场报名。
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检察听证员自荐报名表》;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检察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首届听证员申请留任的,填写《检察听证员申请留任登记表》。
(以上表格可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官网下载,也可以现场领取)
2.报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报名时,提供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现场审查核对后退回),填写《检察听证员自荐报名表》、《检察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或《检察听证员申请留任登记表》。有工作单位的,应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加盖公章。自由职业者或无工作单位、行业组织的,应经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加注意见、加盖公章。
六、选任程序
1.资格审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2.组织考察。对照选任条件,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审查,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3.确定人选。通过组织考察的听证员候选人,提请本院党组会议审定,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4.社会公示。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将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5.公布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拟选任人选,统一颁发聘书,正式选任入库,并在本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听证员名单。
七、联系方式
有关听证员选任事宜,可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咨询。
联系人:任玉清
联系电话:0311-82102000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