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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一借款纠纷案再审检察建议获支持 法院改判担保人不担责
时间:2018-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张某某申请抗诉的借款纠纷案,鹿泉区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获支持,法院改判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7年9月底,申请人张某某拿着一份生效判决到该院申请抗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某某去银行取钱时发现银行卡莫名其妙地被鹿泉法院冻结,到法院查询后发现其被牵扯进一借款纠纷案中。被告曹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从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担保人为张某某等四人。贷款到期后,曹某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将被告曹某某及张某某等四名担保人诉至鹿泉区法院,要求五被告连带偿还10万元欠款及利息。鹿泉区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判决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张某某等四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其本人并未给曹某某担保借款,也未参加庭审诉讼。经阅卷发现,借款合同上担保人的签名及民事卷内的委托曹某某代理诉讼的委托书上的签名均非张某某本人签署。张某某发现该情况后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再审。

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即到鹿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取了借款合同原件、到鹿泉区法院调取了审判卷宗,经阅卷审查后发现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及委托书上的签名为“张某某”,与申请人身份证上的“张某某”不符,且笔迹存在较大差异。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两处签名均非张某某本人所签。于是向鹿泉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再审,改判张某某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原判决张某某银行卡被冻结,工资无法支取,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均因此事上了征信黑名单而无法办理,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再审改判后,不仅免于承担数万元的债务,也恢复了正常生活。检察机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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