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预算公开
鹿泉区检察院2017年本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20-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部门决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统计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政府采购情况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财政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一)在鹿泉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接受鹿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按照法律规定,对辖区内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按照管辖范围,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

(六)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同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八)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向鹿泉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十)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项工作。

(十一)负责其它应由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7 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共 1个,是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基本性质为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级次为一级预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较上年无增减变化

第二部分: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表(表1至表10)

 

见附件: 决算公开情况表(表1至表10)

 

第三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37.22万元,本年预算收入1439.28万元,实际收入1794.05万元,本年预算支出1439.28万元,实际支出1796.6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4.57万元。2016年度决算相比,本年收入增加88.91万元,增长5.2%。主要为人员经费和执法业务费增加;本年支出增加91.55万元,增长5.3%。主要为人员经费和执法业务费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794.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32.60万元,占96.57%;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61.44万元,占3.43%。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796.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51.78万元,占64.1%;项目支出644.91万元,占35.9%;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支与2016 年度决算对比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37.22万元、本年收入1794.05万元;本年支出1796.6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4.57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增加88.91万元,增长5.2%,主要是人员经费和执法业务费增加;本年支出增加91.55万元,增长5.3%,主要是人员经费和执法业务费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支与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较2017年初预算增加293.31万元,增长20.3%,主要是追加办公楼维修费;本年支出增加357.4万元,增长24.8%,主要是追加办公楼维修费。

五、“三公” 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共计8.1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0.3万元,降低3.57%,主要是按照“八项规定”的工作要求,减少公务接待费用,降低财政支出,杜绝超预算支出现象发生。较2016年度决算减少8.1万元,降低49.75%,主要是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3辆。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本部门2017年度未发生此类支出。较2016年决算无增减变化,较年初预算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4万元。本部门2017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年初预算减少8.1万元,降低60%,主要为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3辆。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本部门2017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量0辆,发生“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较年初预算无增减变化,较2016年度决算无增减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本部门2017年度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较年初预算相同。主要是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3辆。较2016年度决算减少8.1万元,减少60%,主要是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3辆。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2.79万元。本部门2017年度公务接待共25批次、130人次。公务接待费支出较年初预算减少0.21万元,降低7%,主要加强了内部管理,严格控制,尽量节约资金使用。较2016年度决算减少0.05万元,降低2%,主要是加强了内部管理,严格控制,尽量节约资金使用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督察要求,本单位认真开展了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开展情况自查,对部门全面规范绩效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管理、推进绩效评价工作、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自评,考核结果为良好。

(二)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涉及办公楼占地补偿、执法业务经费、国家赔偿费用、检察院检务大厅建设、涉案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等五个项目,涉及资金283.7万元。从评价情况看,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五个。

(三)本单位无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度我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9.81万元,比2016年减少1.64万元,降低率1.7%。其中:办公费6.01万元,水电费12.96万元,邮电3.38万元,取暖费15.76万元,物业管理费7.82元,差旅费0.29万元,维护费4.78万元,会议费2万元,培训费3万元,公务接待费2.79万元,劳务费1.66万元,工会经费0.45万元,福利费6.6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3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54万元。其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数量减少。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1.79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度初固定资产2636.55万元,2017年度末固定资产2912.22万元。其中:房屋1773.42万元、汽车175.4元、其他固定资产963.4万元。固定资产新增275.67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情况表是鹿泉区财政的政府采购数据,不是检察院本部门的数据。2017年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事业基金性收入。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典型案例
专题三
新浪微博
检察微信
新浪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
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