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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腾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8-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14日上午,由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孙某等13名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保险诈骗罪一案公开宣判。此案系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我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自2013年进入赵县“非法领车”行业至今,为达到控制和垄断“非法领车”行业的目的,在赵县境内横行霸道、肆意妄为,策划、组织、纵容其手下对赵县境内“领车”行业的同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暴力手段阻拦、殴打辱骂过境货车司机迫使其交费。其犯罪行为公然公开进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主观目的性明确,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经济、生活秩序,给百姓形成了极强的心理控制和恐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嫌疑人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指使、带领组织成员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保险诈骗罪对李某、孙某等13人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鹿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其中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另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保险诈骗罪、窝藏罪,分别处以九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各自参与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到两年零六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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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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