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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办案指南
时间:2018-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刑事执行检察局查办案件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裁判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七)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承办发生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以及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指导和督办,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一)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二、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审查标准、办案期限,办案规则

    1、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立案标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二)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三)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四)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途径及时查询本院批准或者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

(七)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八)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立案标准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九)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查标准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七)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八)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九)其他方式。

 办案期限

办案过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办案过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办案规则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原案简要情况和诉讼阶段、立案审查理由和证据、办理情况、审查意见等。终止审查的,应当填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终止审查审批表》,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被 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体系,有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泄露国家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立案标准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

  (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审查标准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五)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通讯、外出情况、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

(六)实地检查指定的居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查看有关监控录像等资料,必要时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体表检查;

(八)与被监视居住人、执行人员、办案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谈话,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告知其指定居所的地址。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存在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对其协助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立案标准

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审查标准

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二)列席监狱审核拟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

向有关人员了解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患病及表现等情况。

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法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办案规则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在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

立案标准

(1)财产刑执行立案的依据是否为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2)是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3)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4)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并及时移送执行机构;

5)执行财产刑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执行财产刑的范围、顺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是否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是否依法采取保管、鉴定、估价、变价措施,保管、鉴定、估价活动以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0)是否侵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11)人民法院审查、办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异议、复议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是否依法返还或者赔偿;执行的财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立案标准

1)向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机构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移交、立案、执行等有关情况;

2)向侦查机关调查了解被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有关情况;

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情况;

4)向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调查了解情况;

5)其他依法采取的方法。)根据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财产刑执行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等情况,依法提出从宽、从严掌握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

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生效的刑事裁判等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后,应当予以登记,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案卡或者台账。发现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财产刑而不执行、执行不当、执行的财物未依法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待查明情况后,根据情节依法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与本院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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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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