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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应提升文化品位
时间:2017-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应提升文化品位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民族,优秀文化构成了我们民族历史的辉煌;从春秋战国起,虽有多次分裂又多次统一的反复,但文化基因始终是同一的,这是我们强大之所在。2008汶川大地震给我们的震憾!我们的民族竟有如此大的凝聚力,使世人刮目惊叹——尊重生命、舍身救难,仗义疏财、肝胆掷地。一夜之间,我们为之一亮。这正是中华民族文化闪耀的灵光,产生的力量!

 

  同时,我又有些沉重,为什么非要在灾难出现时,文化情怀才表现出自己的淋漓?在日常生活中,在社会的一些细微处,它带给人们的震憾为何往往鲜为人知?我想,原因很简单,就是我们没有给予它足够的生存平台。我们过去是不是过分夸大制度建设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而对植根在民族土壤上的人文情怀对社会进步的作用注意不够,或者采用了非红即黑的方式把制度和文化隔离开来?

 

  事实上,制度规则与文化是不可分离的。在我们这个民族大家庭里,共同的语言、共同的习俗、共同的道德追求早已形成了共同的生存规则。法律正是这些规则的提炼,而规则又成了法律的补充。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制定的规范,只能对人们的行为在的层面上进行调整,作为一条底线,对社会的习俗、风气及伦理道德等范畴难以完全触及。因此,我们在主张依法治国的同时,还需要寻找另一种力量去对社会进行制衡,这种力量就是文化。我们的国家机器,我们的检察活动正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一部分。 

 

  作为检察官,身处这个变化的历史过程,面对的是社会前进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并负有化解矛盾的责任,应该自觉地认识到,在我们的执法活动中,如果不重视在法律思维和手段之外催生自身的文化力量,如果不让文化因子成为法律思维的铺垫,以此去应接复杂的社会生活,那么,我们的检察生命将会枯死。因此,笔者诚恳地倡议,检察官应提升文化品位。

 

  说到底,文化就是人们生活中的各种体现,是一种精神价值,以人的情怀、气度、风格和社会风气表现出来。文化表现在检察官群体中,主要通过执法活动显现;检察官不同的文化底蕴,会导致不同的执法质量。

 

  毫无疑问,检察官的文化牵引着工作方式和方向,缺失文化底蕴,执法活动终究失去力量。应该承认,法律在不断完善,检察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但我们隐约感觉到,这种完善和壮大,缺乏文化的准备和保障。我们的一些公诉案件之所以就事说事,缺乏大气,没有足够的社会认同和效果,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文化的铺垫和引向。我们应当正视这种危机。

 

那么,检察官应从哪些方面提升自己的文化品位呢?我想,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检察官应有爱国情怀。这似乎是一个政治话题。我们承认,从专业技术层面看,法律规范本身与政治概念不是同一的。但检察活动却由检察官的行为组成,行为的内容就是为什么执法、为谁执法。这里直接反映的是执法情感、执法方向和目标,不是政治是什么?我认为,这种情怀体现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就是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因此,我们的检察活动应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为促进发展、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维护稳定和谐努力。

 

  2、检察官要有爱心。就是做到真心实意地对别人好;当离你最近的人生活中遭受挫折和困难,能伸手扶一把,即能近取譬,就算做到了,可谓仁之方也。文明社会的司法存在,其功能不仅是调整和维护社会秩序,主要的是它已经成为社会成员应享有的福利;当社会个体在生活中陷入矛盾、遭受挫折时,需要司法救助,这是他的权利。这个特征,决定了检察官实际上是一个义务群体。因此,检察官应当找准自己的位置,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在检察活动中用爱心去缝合当事人的创伤,去调整社会的失衡。这份爱心和真诚,正是法和道德的组合,是社会进步的符音,能唤起社会的共鸣与和谐。

 

  3、检察官应当谦恭。曾多次看到,一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经常与当事人争吵,互相结怨,极大地伤害了办理案件的效果。当然,我们不否认现实中一部分当事人素质的低劣。但是,我们应强调,检察官群体,代表的是文明和进步,即便是面对那些素质低劣的人,也应保持足够的克制和谦恭,不至于当事人把怨气反弹过来。当当事人讲了一些不符合法律的话,甚至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要动辄训斥,要心平气和地引导。我们所讲的检察官的谦恭,不是指在办案活动中无原则地听由当事人摆布,而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语言要温和,举止有分寸,行为有教养,对人要尊重,以法说事,以理服人。这是一种博雅,是一种情怀,是一种自信,更是一种力量。

 

  4、检察官应有学识。案件当事人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们所处的环境和背景,所具的文化和素质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检察官具备应接的能量,这就是学识。笔者认为,检察官的学识大致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精通,对多门知识的掌握,对世间百相的认识,对风土习俗的了解及具备与各种人员对话的能力。检察官的学识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为:能洞察细微、能主动引导、能寓法于理、能劝告抚慰,且有令人信服的表现力和亲和力。有学识的检察官会留下难忘的办案记载,会成为历史的回味和享受。

 

  文化的韵律与我们是如此的亲近,使我们无时不在感受到它的波动。一个优秀的检察官,应善于寻找文化的力量,由这种力量来充实自己,使检察活动更加丰富多彩。寻找和消化多种健康的文化基因,是当务之急。

 

  1、应紧贴本土文化。我们也看到,曾一度,一些学者,包括一些规则的制定者,不顾国情、社情和民情,盲目照搬西方的司法方式,人为制造一些与当事人的隔离。不仅增加了讼累和成本,而且影响到秩序的稳定。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机器构建和司法制度,是这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习俗的集合,具有传统的背景和坚实的土壤作基础。忘记了自我,把人家的东西拼凑使用,无疑是东施效频,伤害的最终是自我。检察官们在检察活动中要紧贴本土文化,就是要尊重民意、尊重民情、尊重良好的民俗、通俗易懂,把自己的执法行为融合到老百性的情感和追求中去,使自己的意识、行为与群众的意愿保持一致。做到了这一点,我们检察活动才是丰富的、有生命力的。

 

  2、要寻找到历史文化的亮点。优秀的历史文化之所以生生不息,产生出夸越生命和时空的穿凿力,是由于它代表了人类进步的理想和追求,这是我们社会得以发展的基础。我们应当认识到,我们当下的法律制度、社会结构和社会认同与这个基础具有天然的传承关系;离开了这个基础,我们的检察活动将象失去了灵魂和血液的干躯,不知所向。我们要寻找到历史文化的亮点,就是以文明警惕蛮横、以博雅警惕粗俗,以仁爱警惕冷漠、以和谐警惕混乱,使历史的优秀集合成我们的正气和灵气,去引导、去影响社会的各种群体,去调整、去弥合社会的种种失衡,这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应有的本分。

 

  3、要培养出先进的个性文化。毕竟,检察活动是一项特殊的活动,检察官群体是特殊的群体,均有自己固有的运行模式和要求。我们强调检察官应提升文化品位,是指检察官对社会优秀文化的应接和吸纳,用以促进检察活动的健康发展,并不是主张检察官离开自己的座位而成为一个文化人去作纯文化的思考和传播。我们在重视文化因素的同时,不能忘记自己的身份和能量特质,因此,检察活动个性文化的展示就成为必要。我认为,检察个性文化一方面是社会优秀文化的延伸;另一方面,又是各种文化的高度提炼。这种提炼的晶体,集中起来就是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清廉、实事求是。因此,检察官必须做到:一是认真学习,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社会学,理论联系实际,养成终生学习的习惯;二是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一日三省吾身;三是热爱检察职业,视职业为生命,尊重这个生命,珍惜这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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